耐心调解化纠纷,版权保护入人心
更新时间:2025-09-26 17:19 浏览量:1
耐心调解化纠纷,版权保护入人心
近期,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起诉辖区内多家KTV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成功促使众多被告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侵权性质,主动与音集协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也提升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案情回顾:
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众多音乐电视作品(MV)的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该协会在诉状中称,涉案的多家KTV经营者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相应著作权使用费,便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提供并放映了大量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此类案件数量较多,被告多为个体或中小型KTV经营者,他们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放映权”的理解普遍存在模糊甚至误解。许多经营者表示困惑:“我们花钱买了点歌设备,里面的歌不是随便唱吗?”“以前都是这样做的,怎么突然就侵权了?”部分经营者甚至对成为被告感到委屈和抵触。
面对这一情况,法官没有简单地进行“一判了之”,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源头化解和普法教育上。承办法官团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深入走访,了解实情:法官助理主动走访部分涉案KTV,实地了解其经营模式、点歌系统来源及曲库构成,掌握第一手情况。
2.普法宣传,释法明理: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向经营者们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放映权”的规定。明确指出: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通过放映设备(如投影、电视屏幕)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属于行使“放映权”。该权利依法属于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如音集协)。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场所放映相关作品,即构成对“放映权”的侵害。购买点歌设备本身,并不等于获得了其中包含的所有作品的放映授权。
3.阐明后果,引导和解:法官耐心分析了侵权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影响商誉等),并对比了诉讼解决与和解的成本和效率。同时,也向经营者介绍了通过音集协等正规渠道获得授权许可的途径和意义,强调这是合法经营的必由之路。
4.搭建桥梁,促进沟通:法官积极在音集协与KTV经营者之间搭建沟通桥梁,解释彼此的立场和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和后续合作可能。
法院耐心、细致、专业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众多原本对侵权事实认识不清、甚至心存抵触的KTV经营者,在法官反复释明法律后,逐渐认识到自身经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理解了尊重版权、合法使用作品的重要性。最终,该批系列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被告经营者与音集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营者承诺停止使用侵权曲库,删除未获授权作品,并与音集协就过去的使用行为达成赔偿或补偿方案,部分经营者还表示将积极联系音集协洽谈未来的正规授权合作。
法官心语:
什么是“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KTV包厢里,当消费者点唱歌曲,屏幕上播放出对应的音乐电视画面(MV),这个过程就是典型的行使放映权行为。
关键点在于著作权包含很多种权利,且部分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转让。这也可以解释为何点唱设备提供商已经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了许可费用,但歌厅经营者在使用该点唱设备时仍然构成侵权的问题,因为即使设备提供商是获得合法授权制作了曲库,但制作曲库是复制行为,而歌厅经营者提供音乐作品点播是一个放映行为,这两个行为独立存在,曲库制作者获得合法授权也只是获得了复制权的许可,歌厅经营者仍应获得放映权的许可,故歌厅经营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之时擅自放映音乐作品进行营利,属侵害作品权利人放映权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作为商业场所的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这项点唱播放服务,必须事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法律设定的明确规则,也是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准则。
实践中,很多经营者误以为购买了点歌设备,就搞定了版权问题。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其经营场所内放映的每一部作品都获得了合法授权。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正是为了方便海量作品的授权和收费而依法设立的。侵犯放映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规模、侵权作品数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可能包含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法定的赔偿额度。
法院希望通过这些案件的调解和处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调解的成功,不仅化解了当下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让经营者们真正明白了合法经营必须尊重版权的道理。在这里也呼吁所有文化娱乐产业的从业者,主动学习著作权法律知识,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作品授权。这既是对创作者辛勤劳动和智慧成果的尊重与保护,也是经营者自身规避法律风险、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全社会共同树立版权意识,才能繁荣文化市场,激励更多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和我们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