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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电商平台因一段背景音乐被索赔9000元,牵出千起“批量维权”诉讼|封面深镜

更新时间:2025-11-14 15:51  浏览量:1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因为在产品展示的视频中,用了一段音乐,成都一商家章先生(化名)被起诉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共计9000元,原告委托律师提出调解方案,可以支付几千元后撤诉。

章先生收到的法院传票

章先生没有同意调解,他选择积极应诉。近日,这一桩原本看起来很普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原告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在全国各地提起了上千起类似的诉讼,猜测对方是依靠“广泛撒网、四处立案”的方式,通过诉讼或法院调解牟利。“立案成本不高,能要多少是多少,很多小商家容易被吓住,只能妥协。”

11月14日,记者通过采访原被告双方以及多位有着类似遭遇的电商从业者,对其背后涉及的当前著作权领域备受争议的“批量维权”现象,进行了一番了解。

被告商家:

视频背景音乐引发纠纷 对方要求赔9000元

章先生是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在电商平台上,他经营着一家售卖婚鞋的店铺。2025年9月,他突然收到一份四川自贸区法院发来的传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起诉他的产品视频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律师费2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9000元的费用。

“我的视频很早就下架了,结果2025年来起诉我,而且总共视频引流才卖了不到几百元。”章先生说,在收到法院传票并经过庭前调解流程后,他多次接到一名自称北京某公司代理律师的电话,对方提出了调解方案,说如果愿意赔偿低于9000元的价格,就可以调解和撤诉。

案涉侵权作品

章先生没有同意调解。他告诉记者,在行业内部,不少同行遇到过类似的事情,要么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想到要去打官司委托律师等复杂流程,就会选择妥协,“我不愿意调解,因为这家公司看起来就是到处起诉立案,主要目的是牟利。”

起诉材料显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声称拥有音乐作品《晚风遇见你》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中,将这首音乐作为商品介绍视频的背景音乐使用,用于推广商品。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且在起诉书中强调,其有权对侵权行为自主维权,并指出侵权视频至起诉时仍未删除,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章先生看来,对方起诉要求赔偿的金额虽然不多,调解也是要求几千元就可以解决,但是原告属于那种批量诉讼、到处起诉的行为,不少商家对此有苦说不出,“我们原本期待案件开庭,并计划依据法理力争驳回原告诉请,但因原告未按时出庭,法院最终按撤诉处理。”

涉事公司在全国提起类似诉讼超千起

天眼查显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类似诉讼超过千起,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章先生也告诉记者,他们完全不知晓侵权情况,“视频是委托制作公司做的,根本不清楚来源和是否构成侵权。”

章先生反馈 北京某公司在全国各地开展类似诉讼上千起

其透露,最初他们拍摄视频,是章通过视频引流的方式,销量并不理想,加起来销售额不到几百块钱,仅售出两双鞋。在诉讼过程中,他和委托的代理律师发现,原告方依靠“广泛撒网、四处立案”的方式,在全国提起类似诉讼,怀疑对方是通过诉讼或法院调解牟利。“立案成本不高,能要多少是多少,很多小商家容易被吓住,只能妥协。”

其介绍,在电商行业,对产品的介绍使用网络背景音乐已成为普遍做法,正常来讲,往往会用付费和免费的产品,但由于部分作品没有标识,或者说在外包第三方的过程中没有这方面的侵权意识,因此商家被告侵权的次数也不少,“我们知道有这种套路,怕麻烦,不想扯太多。有人来出面解决,有打电话,调解的方案是给两三千元,愿意接受庭前调解,原告就撤诉。网络上的作品到处都有,各个平台都有。他们把握住了商家的心理。”

章先生委托的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也告诉记者,从维权效果来看,这类案件产生了复杂的社会影响。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来看,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但另一方面,维权者的主要目的似乎并非停止侵权,而是获取赔偿。“大量的案件,起诉后法院要受理,导致真正需要司法途径处理案件的被延后,法院案多人少。”而律师是批量授权代理,他们怀疑是律所在法院起诉,利用案件先行调解的机制,进入法院平台后,赚取被告的调解费,原告的诉讼成本很低。

他分析指出:“侵权要有故意,构成要件上,被告自始至终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从效果上来看,确实存在传播的行为,使用背景音乐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利,而是更好地展示视频效果。”

在这个过程中,方律师还检索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例从法理角度驳回了类似批量维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章先生则告诉记者,接下来他自己也会格外地注重和尊重知识产权,但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更多需要司法途径解决案情的案件上,如果能够过滤掉类似案子,对真正需要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是好事,“另外,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真正的原始知识产权,而不应该是这类吃“利差”的批量化诉讼,不能让其形成一种产业链。”

原告方回应:

侵权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也是正当维权

针对上述问题,11月14日,记者也联系到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对方告知可以联系一名熟悉这项业务的另外一名负责的同事。随后,该公司办公室一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侵权是客观存在的,律师肯定有律师的一个判断标准,但我们只是协助唱片公司在处理这些事情,唱片公司对于这些侵权是有诉求的,法院也受理了。”

而对于商家反馈的该公司是否存在开展批量化诉讼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主要原因可能还是立场不同,“小商家有小商家的问题,对于侵权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我觉得这个是立场的不同。”

其进一步补充,“不存在侵占任何资源的问题,就是告诉侵权的商家,你无论在做什么之前,首先要考虑它的版权法律风险,不能随意地使用一些音乐或图片。如果说你取得了正规的授权,那么你在当时就应该在明确的页面或者其他地方进行标识,说明已经有正规授权,但是你现在既没有权利人版权方的合作诉求或者正规授权,那么你侵权的事实就是成立的。”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要考虑整体的法律环境,在侵权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如何去保护词曲作者和音乐公司的权利?“所以这件事情我们已经提交到法院,法院已经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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