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销售盗版音乐牟利 定罪获刑公开道歉
更新时间:2025-12-08 18:18 浏览量:3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侵权公司员工乘坐朋友的车辆时,发现朋友车内播放的是其公司取得版权的歌曲,但使用的U盘并非其公司所生产,于是被侵权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起,被告人伍某某以妻子臧某名义在某平台注册网店,销售载有未经授权歌曲的音乐U盘。其间,伍某某通过网店结识徐某某,由徐某某在明知无授权的情况下帮助伍某某将歌曲拷贝至U盘中。截至2023年10月30日,伍某某共销售侵权音乐U盘128273个,违法所得36万余元;徐某某帮助复制音乐U盘34617个,提供空白U盘23200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伍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其所在单位赔偿著作权人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歌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伍某某违法所得36万元;责令两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判令被告人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致歉,既强化了对著作权人受损公共利益的救济,又以“司法公开谴责”的方式强化社会警示;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立场,又通过“刑罚+公开道歉”的责任组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公共文化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审 | 曹 旭 二审 | 高 珊 一审 | 黄一鹤 来源 | 鸡西中院、鸡冠法院 编辑 | 张 岩